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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臨場服務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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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臨場服務速查

一句話

要判斷一家公司需不需要醫師/護理人員臨場服務,先看:

  1. 勞工人數。
  2. 是否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3. 是否屬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事業
  4. 工作場所是否分散、是否不在雇主設施內。
  5. 是否有心理、肌肉骨骼、職業傷病、母性健康、高風險勞工等健康管理需求。

快速判斷流程

```text

Step 1 是否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有: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附表一、特殊健檢與健康管理分級

└─ 無:進 Step 2

Step 2 勞工人數?

├─ 300 人以上:看第 3 條、附表二、附表三

├─ 50–299 人:看第 4 條、附表四

└─ 未滿 50 人:仍需注意一般安全衛生、健檢、急救等義務;是否有其他特別規定另查

Step 3 工作場所型態?

├─ 多地點分散 / 不在雇主設施內:看第 13 條健康管理方案、附表七

└─ 一般固定場所:依第 3、4 條與相關附表

Step 4 要執行哪些服務?

├─ 健檢結果分析與追蹤:第 9、16–24 條

├─ 現場訪視與危害辨識:第 11 條

├─ 健康服務計畫與紀錄:第 12、14 條

└─ 高風險/特殊族群管理:第 9、24 條與相關專法

```

人力配置與臨場服務門檻

情境主要條文主要附表實務重點狀態
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第 3 條附表二、附表三依規模與性質配置醫師與護理人員,並依附表頻率臨場服務draft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50 人以上第 3 條附表一、二、三即使總人數未達大型事業,也要注意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門檻draft
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第 4 條附表四依附表四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draft
多地點分散或非雇主設施內提供勞務第 13 條附表七可依條件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需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draft
特約服務第 5 條特約人員需依規定透過認可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指派draft
僱用人員專任/代理/備查第 6 條注意是否可兼任、請假代理、報請備查與變更備查draft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資格

人員主要條文重點狀態
醫師第 7 條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符合規定專科醫師並完成附表五訓練draft
護理人員第 7 條護理師或護士資格,具實務工作經驗並完成附表六訓練draft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第 7 條依條文列舉資格與附表六訓練draft
在職教育訓練第 8 條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每 3 年至少 12 小時;職醫另有較簡化要求draft

臨場服務要做什麼?

依第 9–12 條,臨場服務不是「去公司坐一坐簽名」XD,應至少能對應到下列工作:

工作主要條文實務產出
健檢結果分析、評估、健康管理與資料保存第 9 條健檢異常清單、風險分層、追蹤建議
協助適工配置第 9、24 條工作適性建議、配工/復工建議
健檢異常追蹤與健康指導第 9、24 條個案追蹤紀錄、衛教與就醫建議
未成年、母性健康、職業傷病、高風險勞工評估第 9 條高風險個案管理紀錄
現場訪視與危害辨識第 11 條現場訪視紀錄、危害因子與改善建議
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建議第 11 條改善建議書、轉介職安衛人員處理
復工勞工職能評估與復工建議第 11 條復工/漸進式復工/限制工作建議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與年度檢討第 12 條年度計畫、執行紀錄、成效檢討
執行紀錄保存第 14 條附表八紀錄表,相關文件保存 3 年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與紀錄保存

項目主要條文速查狀態
僱用時一般體格檢查第 16 條依附表九;特殊作業另依附表十draft
在職一般健康檢查第 17 條60 歲以上每年;40–59 歲每 2 年;未滿 40 歲每 3 年draft
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第 18 條依附表十一,當年度實施draft
特殊健康檢查第 19 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每年或變更作業時實施,需提供作業經歷/監測/暴露資料draft
一般/夜間工作檢查紀錄第 20 條至少保存 7 年draft
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第 20 條至少保存 10 年draft
特定危害作業特殊檢查紀錄第 21 條至少保存 30 年draft

健康管理分級與健檢後措施

主題條文實務重點狀態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管理分級第 22 條第一級到第四級管理;需職醫綜合判定,並依分級採取追蹤與措施draft
健檢後告知與配置第 24 條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適當配置工作draft
異常追蹤與健康指導第 24 條異常者由醫護人員健康指導draft
不適任原工作第 24 條參採醫師建議,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draft

臨場服務文件包建議

這是實務建議草稿,不是條文原文。

每家事業單位可整理一包:

  1. 事業基本資料:行業別、事業類別、勞工人數、場所數。
  2.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清單:對應附表一。
  3. 醫護人力與臨場頻率判斷:對應第 3、4、13 條與附表二、三、四、七。
  4. 年度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對應第 12 條。
  5. 臨場服務執行紀錄:對應第 14 條與附表八。
  6. 一般健檢與特殊健檢清冊:對應第 16–21 條與附表九、十、十一。
  7. 健檢異常追蹤與健康指導紀錄:對應第 9、24 條。
  8. 現場訪視與危害改善建議:對應第 11 條。
  9. 高風險個案管理:未成年、母性健康、職業傷病、夜班、肌肉骨骼、心理健康等。
  10. 年度成效評估與檢討:對應第 12、13 條。

待人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