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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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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速查

官方附表連結

附表名稱官方 PDF
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PDF
附表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附表四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PDF
附表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訓練課程與時數表PDF
附表六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表七第十三條所定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表PDF
附表八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PDF
附表九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十一長期夜間工作之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官方附表列出下列大類(草稿摘要):

  1. 高溫作業。
  2. 噪音作業: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85 dB 以上。
  3. 游離輻射作業。
  4. 異常氣壓作業。
  5. 鉛作業。
  6. 四烷基鉛作業。
  7. 粉塵作業。
  8. 特定有機溶劑作業,例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等。
  9.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例如聯苯胺、氯乙烯、TDI/MDI/IPDI、苯、石綿、鉻酸/重鉻酸鹽、砷、鎘、錳、汞、鎳、甲醛、1,3-丁二烯、銦等。
  10. 黃磷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11. 聯吡啶或巴拉刈製造作業。
  12.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例如 1-溴丙烷。
實務提醒:只要涉及「特殊健檢」「健康管理分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50 人以上」等判斷,就要先回附表一確認作業是否列入。

附表二: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適用於第 3 條情境: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50 人以上。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醫師臨場服務頻率
50–99 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1 次 / 4 個月
100 人以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1 次 / 月

第一類事業

勞工人數醫師臨場服務頻率
300–999 人1 次 / 月
1,000–1,999 人3 次 / 月
2,000–2,999 人6 次 / 月
3,000–3,999 人9 次 / 月
4,000–4,999 人12 次 / 月
5,000–5,999 人15 次 / 月
6,000 人以上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1 人,或 18 次 / 月

第二類事業

勞工人數醫師臨場服務頻率
300–999 人1 次 / 2 個月
1,000–1,999 人1 次 / 月
2,000–2,999 人3 次 / 月
3,000–3,999 人5 次 / 月
4,000–4,999 人7 次 / 月
5,000–5,999 人9 次 / 月
6,000 人以上12 次 / 月

第三類事業

勞工人數醫師臨場服務頻率
300–999 人1 次 / 3 個月
1,000–1,999 人1 次 / 2 個月
2,000–2,999 人1 次 / 月
3,000–3,999 人2 次 / 月
4,000–4,999 人3 次 / 月
5,000–5,999 人4 次 / 月
6,000 人以上6 次 / 月

備註草稿:勞工人數超過 6,000 人者,每增勞工 1,000 人,第一類增 3 次/月、第二類增 2 次/月、第三類增 1 次/月。每次臨場服務時間至少 3 小時以上。

附表三:護理人員人力配置

勞工人數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0–99 人100–299 人300 人以上
1–299 人1 人
300–999 人1 人1 人2 人
1,000–2,999 人2 人2 人2 人
3,000–5,999 人3 人3 人4 人
6,000 人以上4 人4 人4 人

備註草稿:勞工人數超過 6,000 人以上者,每增加 6,000 人,應增加護理人員至少 1 人。護理人員數達 3 人以上者,得置護理主管 1 人。

附表四:50–299 人事業單位醫護臨場服務頻率

事業類別 / 情境勞工人數醫師護理人員
各類,50–99 人且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 人以上50–99 人1 次 / 年1 次 / 月
第一類100–199 人1 次 / 3 個月4 次 / 月
第一類200–299 人1 次 / 2 個月6 次 / 月
第二類100–199 人1 次 / 4 個月3 次 / 月
第二類200–299 人1 次 / 3 個月4 次 / 月
第三類100–199 人1 次 / 6 個月2 次 / 月
第三類200–299 人1 次 / 4 個月3 次 / 月

備註草稿:

附表七:第 13 條健康管理方案之醫護人力配置及頻率

勞工人數醫師臨場服務頻率護理人員臨場服務頻率
50–299 人1 次 / 年1 次 / 3 個月
300–999 人1 次 / 6 個月1 次 / 2 個月
1,000–2,999 人1 次 / 3 個月1 次 / 1 個月
3,000 人以上1 次 / 2 個月1 次 / 1 個月

備註草稿:勞工人數 3,000 人以上者,應另僱用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至少 1 人,綜理勞工健康服務事務。每次服務時間至少 2 小時以上。50–99 人且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未適用本表。

附表八: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欄位

執行紀錄表大項包含:

  1. 作業場所基本資料:部門名稱、行政/現場人員男女數、一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與人數。
  2. 作業場所與勞動條件概況:工作流程、工作型態與時間、人員及危害特性概述。
  3. 臨場健康服務執行情形:辦理事項、發現問題。
  4. 建議採行措施。
  5. 前次建議改善事項追蹤辦理情形。
  6. 執行人員及日期:醫師、護理人員、相關人員、職安衛人員、人資、部門主管等簽章。

附表九: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

共同重點草稿:

附表十: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

附表十很長,建議後續另拆「特殊健檢項目速查」。目前先標出已見作業類別開頭:

附表十一: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項目

草稿摘要: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自覺症狀及疲勞狀況。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聽力、血壓、身體各系統或部位身體檢查及問診。
  3. 胸部 X 光大片。
  4. 尿蛋白及尿潛血。
  5. 血色素、紅血球數、MCV、白血球數。
  6. 空腹血糖、HbA1c、ALT、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HDL、LDL。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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